关于联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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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盟章程

中国增材制造产业联盟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增材制造产业联盟,英文名称是Additive Manufacturing Alliance of China,英文缩写:AMAC。

第二条 本联盟是由增材制造装备、材料、软件、应用、服务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,按照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合作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、开放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联盟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主要宗旨是:服务企业,支撑决策,整合和协调增材制造产业链上下游资源,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,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,促进增材制造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有机结合,营造创新环境,培育先进生产方式,有效推进增材制造产业发展。

第四条 本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,挂靠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

第五条 本联盟秘书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,秘书处办公地点: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秘书处可设立工作组或派出机构,负责落实联盟秘书处委派的相关工作。

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

第六条 立足于搭建增材制造的合作与促进平台,聚集行业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、用户单位等,促进行业之间及行业与用户间的对话与协作,加快增材制造产业链建设,促进增材制造技术研发、应用创新和产业化。

第七条 联盟任务是围绕增材制造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,联合开展增材制造技术、标准和产业研究,研究探讨解决增材制造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和问题,加快增材制造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,推进产业化创新应用,促进增材制造产业有序健康发展。

第八条 联盟主要工作内容:

(一)开展行业交流活动。定期召开中国增材制造产业发展峰会、分领域研讨会、专题展览及其他产需对接活动,积极宣贯国家发展增材制造产业的相关方针、政策,促进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。

(二)组织行业统计研究。组织进行行业统计分析,征集业内优秀案例,建设行业数据库和案例库。开展增材制造产业共性及前瞻性问题研究,定期发布《中国增材制造产业发展白皮书》(年度),为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设性意见。

(三)推动行业技术创新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增材制造重点项目的论证、实施、评估,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孵化及宣传推广工作。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、修订、贯彻实施工作。

(四)配合开展应用示范。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材制造应用示范工程,在工业制造、教育消费、生物医疗、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选取优秀企业、园区进行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。

(五)搭建产融合作桥梁。探索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增材制造产业发展基金,重点支持创新中心项目孵化、会员企业项目融资、产业链横纵整合等优秀项目。

(六)提供优质会员服务。建设联盟网站和微信公众号、微信群,定期收集、分析、发布国内外增材制造产业资讯,展示推广联盟会员增材制造技术、产品和示范案例。协调会员单位、行业之间关系,为会员提供信息、法律等咨询服务,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。

(七)推进国际交流合作。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,组织联盟会员与国外增材制造领域知名研究机构、企业开展交流,参与知名展会和论坛活动。

(八)承担各级政府、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第三章 联盟会员

第九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
第十条 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,以及政府相关机构;

(二)拥护本章程,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
(三)在增材制造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(四)履行会员义务,积极参加活动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,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、法定住所等;

(二)填写《会员登记表》,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、法人营业执照(或法人登记证)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,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;

(三)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;

(四)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。

第十二条 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,分别享有下列权利:

普通会员单位:

(一)参加会员大会,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、决议和事项;

(二)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,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,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;

(三)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;

(四)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并进行监督。

理事单位:

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,

(一)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;

(二)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,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;

(三)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、企业、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

(四)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。
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:

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,

(一)可提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;

(二)优先推荐联盟组建工作组的负责人;

(三)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、企业、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

(四)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。

第十三条 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,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;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;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、执行联盟决议;

(二)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,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;

(三)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,承担本联盟委派的任务,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;

(四)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,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;

(五)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,以利开展日常工作;

(六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,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,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、经费筹措提供支持,并协助联盟开展工作;

(七)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,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,积极协助联盟开展工作;

(八)按时交纳联盟会费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

(一)会员退会自由,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,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;

(二)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,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

第十七条  联盟受指导委员会指导。联盟组织机构包括:会员大会、专家委员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

第十八条 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审议联盟章程;

(二)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推荐、理事会遴选和聘任,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,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指导联盟确定发展方向和决策重大事项;

(二)指导理事会制定联盟的战略规划、行动计划、重大专项工作等。

第二十一条 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,由增材制造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、管理专家、经济专家、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,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;

(二)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,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;

(三)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;

(四)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。

第二十二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二)制定联盟章程;

(三)提名、选举和任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;

(四)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的聘任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;

(七)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;

(八)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,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;

(九)监督联盟资金使用、项目实施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联盟设常务理事会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驶第二十二条的第(一)、(五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五条 联盟首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指导委员会提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;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,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指导委员会确定增选名额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六条 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,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执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,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;

(二)负责联盟大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;

(三)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
(四)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;

(五)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、企业、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;

(六)负责媒体宣传、展会推广、交流研讨、研究培训等工作;

(七)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;

(八)负责办理联盟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七条 本联盟经费来源为:

(一)社会捐赠、资助;

(二)会费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。

第三十条 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,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,统一管理、专款专用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二条 本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三条 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,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。

第三十四条 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、标准等,其归属、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联盟终止

第三十五条 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六条 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七条 本联盟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八条 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

第三十九条 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,自理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。

第四十条 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,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增材制造产业联盟。

第四十一条 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,联盟将向行业协会转变,以求更好的服务行业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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